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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网店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文章来源:湄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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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16 09:44:19

   本报讯 互联网时代,开网店成了许多年轻人投资创业的选择,莆田一小伙为了挣快钱,竟然开网店上架廉价售卖公民的个人信息。

  吴某初中毕业后在本地打零工,2015年在QQ上与一名叫“批发老翁”(身份不明)的网友相识,“批发老翁”向吴某推销其主要销售的实名账号(包括支付宝、京东、邮箱、密码)等个人信息,吴某了解后决定购买个人信息,开网店销售,圆他的“发财梦”。

  2015年3月起,吴某在某网站上注册了一家工作室网店,经营销售支付宝、邮箱、京东账号、淘宝小号等虚拟信息,累计共有59685条公民个人信息存储在其电脑主机中。该网店以每条虚拟信息均价4元向叶某、许某等人进行销售,而买家购买个人信息主要用于给网店经营刷单提高信誉。同年底,吴某获知有人在网上贩卖公民信息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便将网店上的21种“产品”下架,但仍有未下架在售“产品”6种,共36178条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产品”包含账号、密码、支付密码、邮箱、邮箱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2015年底,涵江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网检工作中发现,吴某在涵江某小区居民楼内利用网店、QQ非法贩卖支付宝账号等。2016年8月1日晚,办案民警根据之前掌握的线索,对吴某的窝藏点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电脑主机2台、手机1部。吴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款5万元。

  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吴某的电脑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59685条虽已下架,但因信息仍存储在其电脑主机直至案发,一直处于其控制之下,即仍处于被他人非法获取的持续状态,因持续犯罪的时间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对于吴某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计95863条的行为应当全部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而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归案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吴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出境。据此,依法判决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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