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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即将施行,电商行业大范围去泡沫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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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0 17:20:34

   为了规范电商这个“无法无天的孙猴子”,电商法历经5年反复酝酿,终于将给电商戴上“紧箍咒”。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过去十年,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同时,电子商务市场也出现了虚假宣传、制假售假、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现象,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电商法通过不断的补充、调整,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各个层面,将让电商的交易活动变得有法可依。

  电商法的施行,意味着过去十年电商野蛮生长的时代宣告结束,全行业将迎来一个集体性的去泡沫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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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电商法意味着电商行业不再有“法外之地”。除了涵盖主流类型的电商经营主体,各类新型主体也定性为电商经营者,比如微商等社交电商、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进行销售的主播,也都被纳入监管范围。

  也就是说,电商法所针对的主体,几乎囊括了当下时兴的各类有海淘功能的APP,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的代购和微商、淘宝上众多的代购店铺等。

  对于商家来说,电商法将电商经营的准入门槛提高。大部分以代购、微商作为全职的或是交易规模较大的电商经营者,均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对于部分可免办牌照的小规模交易主体,小额交易也需要通过经营平台进行报备,电商法规定平台需要承担这一义务。

  之前商家入驻平台的门槛非常低,只要缴纳一定的佣金,就可以经营。不过电商法一出,网店需要对国家缴税。去年淘宝的销售额达到4.82万亿元,按照平均15%的增值税,需要缴纳7230亿税款。

  C2C模式的淘宝有着众多小卖家,这些人将受到多个条款约束,会有大量需要进行登记而无法登记的小卖家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整个淘宝平台交易额。

  其次,商家流量的获取将更加艰难。消费者货比三家后往往会倾向于好评高、销量高、销量好的商家,不少卖家开始在利益驱使下,选择刷销量、刷好评,营造虚假繁荣以诱导消费者下单,从而提升产品的排名和访问量,进而提升销量。

  对此,电商法做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披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据新京报报道,每逢电商平台大促节点,网购刷单灰色产业链异常活跃。在双11之前,多家刷单平台业务频繁,其中“握手网”客服号称60万“刷手”,“宝宝刷单网”客服则称每天有万名“刷手”在线。刷单任务主要来自淘宝、京东、拼多多。

  很多刷单任务都要求“刷手”像正常买家一样,完成货比三家、买前模拟咨询、收藏店铺和商品等流程后再下单,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从而逃避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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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商流量已经见顶的情况下,再挤掉一部分泡沫,会是怎样一番情形?毫无疑问,对于那些较大依赖刷单、刷信用来进行引流的平台而言,交易规模和交易增长又将进一步放缓。

  除此之外,困扰消费者已久的质量问题也有望得到有效控制。

  自电商诞生之日起,质量问题就成了挥之不去的顽疾,消费者却难以发出真实的声音。即使是名气大如六六,同学在京东买到假货,也只能靠自带的10万+流量来维权,并且过程并不顺利。

  此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次的电商法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并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内容。

  这意味着,电商法从两个层面对假货开刀:一是商品本身的信息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二是商业宣传不能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通过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约束力度,来取保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保质保真,进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比如,在因假货、山寨货等问题一直为人诟病的拼多多,未来小卖家将受到拼多多平台更大力度的审核和监管。除了假货,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还因“傍名牌”存在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问题。

  电商法从四个方面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是加大重点区域整治力度,二是加大重点案件打击和曝光力度,三是加大线下源头追溯和打击力度,四是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对于平台自营的问题,电商法规定,应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条对于京东影响较大。以往的“自营”一旦出了问题,往往以“集团内其他公司”等名义来回推诿,最终平台仍然只负担身为平台的义务。这条法律条文落地后,平台将大力规范自营业务。

  新行业产生后往往促使新法的出台,而每一部法律的出台背后都有一场博弈与取舍,电商法也并不特殊。

  在电子商务有关的三方主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过去,平台对于不法经营者,起到的不是监管作用,反而充当保护伞。电子商务法力图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2018年的双11全网GMV超4000亿,明年是电商法元年,去泡沫之后能否再创佳绩?也许如张勇所说,光看数字没有意义,多快好省必然不可兼得。电商法是否会大大限制电商业的发展?恰恰相反,电商在经历阵痛之后才会净化,对于这个“天不管、地不收”的年轻行业来说,戴上“紧箍咒”方能前往西天求取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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